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成都鸿业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与杨名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鸿业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幢8楼10号。法定代表人马晓咏。被执行人杨名,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成都鸿业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申请执行杨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租金410527.8元及利息,占用费95263.2元,诉讼费9738元,执行费78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执行条件,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租金410527.8元及利息,占用费95263.2元,诉讼费9738元,另本案执行费7810元本院未收取。二、终结(2014)高新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