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夏某平、夏某安、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平,夏某安,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平,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夏某安,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谢某,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平、夏某安、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江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平、夏某安、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到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夏某平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西路龙城街开设天吉动漫电玩城,投放“金鲨银鲨”、“渔乐无穷”、“金蟾捕鱼”等赌博机20台,并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聘请被告人夏某安、谢某,由夏某安、谢某负责电玩城每日的资金结算、赌博机故障维修等日常经营管理。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夏某安、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平、夏某安、谢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云、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视听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发(退)币、票登记表、租赁合同、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平、夏某安、谢某以投放20台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某安、谢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平、夏某安、谢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某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覃彦云人民陪审员 屈锦艳人民陪审员 郑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