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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风云与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周岐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风云,农民。上诉人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3)冠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预交上诉费,后在原审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经法院通知后仍未交纳,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繁奎审 判 员  杜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