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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明与被告成都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明,成都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江某明。被告成都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被告成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明。原告江某明与被告成都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某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66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路茜人民陪审员  谭红霞人民陪审员  何万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灿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