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初字第05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338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注册号:511702600045515。业主陈永琴,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1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蔡东余,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娇,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104-4-5号。法定代表人吕钟禄。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9元减半收取1734.5元,由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建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