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天津简阳律师事务所与天津市宝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简阳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宝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宝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淑来,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金山,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简阳律师事务所。代表人简会芳,主任。上诉人天津市宝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日受理,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市宝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淑来、郭金山,被上诉人天津简阳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人简会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元,退回上诉人天津市宝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周金钟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钰晗速 录 员 赵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