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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熊晓芳与向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晓芳,向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65号原告熊晓芳,女,汉族。被告向灵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晓芳与被告向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晓芳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