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