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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