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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合肥环宇电缆厂执行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环宇电缆厂,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47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环宇电缆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14929658-0。负责人:沈文植,厂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325号供电西村20幢506室,组织机构代码79643830-6。法定代表人:程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迎宾东路伟华新天地27幢402室,组织机构代码58885975-5。负责人:汪少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81200元及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15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为:以812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1315元,合计95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远分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95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