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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翟某某,住隆化县。被告:魏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