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翟某某,住隆化县。被告:魏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