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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晓光与张霞、辽阳市职业技术学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光,张霞,辽阳市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71号原告:孙晓光。委托代理人:徐婉新。被告:张霞。被告:辽阳市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路150号。法定代表人:王会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秋昌,该院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晓丽,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光诉被告张霞、辽阳市职业技术学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主体及证据问题,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晓光承担。审 判 长 王 彤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人民陪审员 李绍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一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