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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2000年6月11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系何某某祖母。委托代理人:勉县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77年1月8日,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