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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各泽金与张新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各泽金,张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252号申请人各泽金,村民。委托代理人朱焕威,村民。被执行人张新伟,村民。申请人各泽金与被执行人张新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淮法执字第00252号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杜运明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