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溪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宋兵与孙晓平、陈义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兵,孙晓平,陈义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宋兵,男,生于1976年7月10日,汉族,居民。被告孙晓平,女,生于1958年6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陈义伦,男,生于1957年5月2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宋兵诉孙晓平、陈义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兵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继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