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新博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源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新博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源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新博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付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汇源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业良。上诉人东莞市新博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深圳市汇源宏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