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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文妮与张红争、西平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妮,张红争,西平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487号原告于文妮,女,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红争,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妮与被告张红争、西平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豫Q×××××号中型客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豫Q×××××号中型客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伦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