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鄱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鄱阳县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鄱阳县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鄱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鄱阳县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城北新区锦宇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徐江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胜,江西兴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林。原告鄱阳县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诉被告黄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鄱阳县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宝胜、被告黄志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鄱阳县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0日,被告黄志林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至2012年12月20日止,月利率18‰,逾期按欠款总额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此后原告将250万元打入黄志林指定账户,但黄志林只归还了7万元本金,尚欠243万元本金及利息(截至起诉之日为282738.35元),故起诉要求:1、被告黄志林偿还借款本金243万元、利息382738.35元;2、被告黄志林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求,原告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实: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借款人、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2、借款合同(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黄志林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3、保证合同(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与保证人陶勇琴签订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4、付款汇单(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证明2012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黄志林转账250万元。5、账目及利息清单,证明黄志林还本、付息的情况。被告黄志林辩称,违约金按1‰计算较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没有异议。被告黄志林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原告鄱阳县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林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黄志林向华源公司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借期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月利率18‰,逾期还款按欠款总额的日3‰计算违约金。同日,案外人陶勇琴作为保证人与华源公司、黄志林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签订之日,华源公司依约将250万元转入黄志林提供的上饶银行62×××79账户。此后,黄志林于2014年7月29日偿还本金人民币7万元,陆续支付利息共计99.36万元。此后,黄志林未再还本付息,原告催收无果,遂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了前述诉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前述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华源公司、被告黄志林签订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足以证实原告、被告间形成了有偿借贷关系,原、被告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华源公司如期向被告黄志林发放了借款,黄志林应及时还本付息。原、被告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即逾期利息为每日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原告虽主动调整为每日1‰,仍超出了该限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黄志林已返还本金7万元,尚欠本金243万元。2012年11月20日至2012年12月20日应付利息为250万元×18‰=4.5万元。此后至还款之日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息随本计,已支付利息99.36万元应从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注:99.36万元-4.5万元=94.86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鄱阳县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3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自2012年12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息随本计。已支付的94.86万元从应付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鄱阳县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志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占婷婷代理审判员 艾鹏远人民陪审员 汤文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青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