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终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江苏易达新型纺织原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曹国荣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易达新型纺织原料科技有限公司,曹国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2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易达新型纺织原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48号。法定代表人吉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冠群,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国荣。委托代理人蒋红俊,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易达新型纺织原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国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官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江苏易达新型纺织原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曹国荣的钱款系代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向曹国荣支付的工程款,涉及案外人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的利益,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未对此作出抗辩和举证,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官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江苏易达新型纺织原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1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李 飒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