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腾辉冶金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北投鸿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773号原告:马鞍山市腾辉冶金材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北投鸿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腾辉冶金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北投鸿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腾辉冶金材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