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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代兆飞与靖边县��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兆飞,靖边县富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代兆飞,男,1987年12月12日生,回族,住青县。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边县富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靖边县张家畔镇双家湾村。机构代码:71970027-8。法定代表人张怀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地址:靖边县城东关城**号。机构代码:22409061-5。负责人雷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号。机构代码:80661173-2。负责人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强,该公司职员。原告代兆飞与被告靖边县富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源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靖边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沧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住院伙食补助费8天*100元/天=800元无异议。原告实际住院8天,伙食补助每天100元,共计800元。2、营养费45天*50元=2250元。只认可住院期间的。根据原告病历,结合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7.2.2,原告误工60-120日、护理30-60天、营养30-60日,本院酌情认定营养期45天,按15元/天计算,该项为675元。3、误工费53159元/年*90天=13107元。只认可住院期间的。原告主张按交通运输业53159元/年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按原告户籍性质农林牧渔业为宜,误工期酌情支持90天,计算为:15410元/年×90天=3800元。4、护理费44926元/年*45天=5538元。只认可住院期间的。原告护理期30-60天,本院酌情认定45天,住院8天,护理费按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926元计算:8天×44926元/年=985元;出��后37天,按河北省农林牧渔业15410元标准计算,护理费为:37天×15410元/年=1562元。共计2547元。5、交通费2000元无票据,不认可。交通费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用于住院、转院等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酌情支持500元。被告富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743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朱殿强驾驶的陕K×××××号重型普通货车,由靖边县新城乡出发驶往靖边县城途中,行至国道307线104KM+30M处,由于下雨路滑、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占道行驶与迎面驶来的代兆新驾驶的冀J×××××、冀JNQ**挂半挂车发生碰撞,后车辆失控又与迎面驶来的赵文革驾驶的冀J×××××、冀JYB**挂半挂车(载代兆飞,所有人:青县华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再次发生碰撞,造成代兆新、赵文革、代兆飞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朱殿强对事故负全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财产受到损失,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对责任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朱殿强驾驶的陕K×××××号重型普通货车在人保财险靖边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投不计免赔险,代兆新驾驶的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公司投有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逐项确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2)营养费675元;(3)误工费3800元;(4)护理费2547元;(5)交通费500元。第(1)、(2)项共1475元,第(3)、(4)、(5)项共6847元。因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财险靖边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项下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赔偿原告代兆飞各项损失共计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并将赔偿款汇至原告个人银行账户(户名:代兆飞,开户行:,账号:)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靖边县富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小妹代理审判员  李妍人民陪审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