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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何胜金与宜宾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胜金,宜宾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55号原告何胜金,男,1937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李忠英(系何胜金儿媳),女,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宜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县府路123号。法定代表人丁应虎,县长。委托代理人叶卫红,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伍晓林,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胜金诉被告宜宾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认可对何胜金修建的788.2平方米石棉瓦结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何胜金要求行政赔偿,应向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提出,并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原告何胜金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胜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胜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胜金负担。审 判 长 窦 音代理审判员 何 媛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俊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