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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利平、张海峰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临民初字第604号原告赵XX,女,汉族,临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临县人,农民。原告赵XX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按风俗举行婚礼生活在一起,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8月4日生育长子张某飞;2007年10月21日生育次子张某鹏。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不承担丈夫的责任,致使经济拮据,孩子们吃饭上学困难,为此双方常吵闹。为改变困境被告向原告哥借2万元称做生意,一直未还。2013年12月原告彻底绝望离家,现提起诉讼:一、依法判令长子张某飞由被告抚养,次子张某鹏由原告抚养;二、依法判令被告偿还2万债务;三、分割共同购置的地基一块;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某辩称,两个孩子不管谁抚养都不能分开;欠原告家的钱是事实,但没能力偿还;共同买的地基早已抵账给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农历10月21日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8月4日生育长子张某飞;2007年10月21日生育次子张某鹏,现随被告生活均在车赶小学上学。2013年12月原告与婆婆发生争执后离家一直未归,今年提起诉讼。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借赵某某2万元。原告主张其生活期间购置地基一块,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愿共同生活即可自行解除;共同生育的两个儿子,基于原、被告的经济条件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共同债务共同负担。原告无据证实的其他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十一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共同生育的长子张宇飞由被告抚养,次子张宇鹏由原告抚养并各自负担所抚养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二、共同债务2万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现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拖连人民陪审员  任永生人民陪审员  高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