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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大荔县计生局与杨碧彦、胡小波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局,胡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大荔县某某局干部。被执行人胡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杨某,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胡某之妻。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杨某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计生征决(2015)第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县某某局作出的计生征决(2015)第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严永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