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迎耀与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耀,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重字第14号原告张迎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桂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现办公地址为天津市宝坻区宝中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林书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学敏,该公司行政人力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迎耀与被告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庭外和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迎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508.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段志敏人民陪审员 纪 军代理审判员 孙继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俊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