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贵、罗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贵,罗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79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开奇、文远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明贵,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无业。被执行人罗阳英,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贵、罗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勇贤审判员 葛明鑫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