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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永兴县某某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邓洪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