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刑初字第7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被告人任欢,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杨板溪村1社**号。因本案于2015年7月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欢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申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25日,被告人任欢先后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异度空间网吧、善东路珂珂网吧、解放东路宝慧网吧、炮台口转角网吧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兴乐路向洋网吧、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越秀南路聊缘网吧、嘉兴市南湖区文昌路吉水路路口ABC网吧内,每次均假装向网吧店员购买500元盛大游戏点卡,然后使用破损人民币付款等方式分散店员注意,趁机用手机偷拍下电脑屏幕显示的或打印出的盛大点卡卡密信息,随后又以换取钱币等借口离��,并至附近网吧内将拍摄到的盛大点卡信息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出售给他人。最终被告人任欢通过上述方式致使上述7家网吧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另查明,被告人任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曹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等勘查材料,辨认笔录,人民币残币,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00元(残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颖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