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姚敏、秦淑杰诉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敏,秦淑杰,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局,沈阳好好农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772号原告:姚敏,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原告:秦淑杰,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天鹰街4号。第三人,沈阳好好农场有限公司,地址市沈阳市。原告姚敏、秦淑杰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宇声代理审判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