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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张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华阴市职业中学职工。被执行人孙某乙,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华阴市秦岭发电厂职工。被执行人孙某丙,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城建局市政工程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申请执行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泉华代理审判员  雷 英代理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