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卢敬甫与董敬瑞、莫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敬甫,董敬瑞,莫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卢敬甫。被告董敬瑞。被告莫玉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敬甫与被告董敬瑞、莫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敬甫撤回对被告董敬瑞、莫玉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6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敬甫承担。审判员 欧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