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冯志刚与傅小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刚,傅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冯志刚,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傅小勤,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镜民一初字第002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傅小勤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延安路源丰装饰城D幢房屋的产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傅小勤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延安路源丰装饰城D幢房屋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强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