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兴禄与王耀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禄,王耀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张兴禄,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智丽娟,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耀鑫,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照健,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张兴禄诉被告王耀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禄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禄诉撤回对被告王耀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张兴禄承担。审 判 长 曲贞波人民陪审员 慕惠兰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舒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