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濮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谷青菊与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谷青菊,女,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委托代理人张目纲,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伟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谷青菊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青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青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青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青菊承担。审 判 长  房朝军代理审判员  田 莎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