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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蔡玉芳、董云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蔡玉芳,董云美,刘廷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5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18号。诉讼代表人:王忠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盛全欣,该行经理。被告:蔡玉芳,女。被告:董云美,女。被告:刘廷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蔡玉芳、董云美、刘廷方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娄纪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世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