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融鑫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王某某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融鑫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桦川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哈尔滨融鑫粮食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玉娟,女,系哈尔滨融鑫粮食仓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哈尔滨融鑫粮食仓储有限公司股东。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桦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哈尔滨融鑫粮食仓储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旭红、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哈尔滨融鑫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为向中储粮双城直属库销售粮食,于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到直属库主任刘某某办公室给刘送去人民币10万元,之后向双城直属库销售玉米13000吨,送完粮后,在2013年五一前一天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一张10万元农行卡;2013年11月末,仓储公司继续向双城直属库销售玉米20000吨,王某某到刘某某办公室给刘送去20万元;2014年元旦后,王某某为批仓储公司为双城直属库代储点,到刘某某办公室给刘送去30万元;2014年春节后,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20万元,刘某某让他人替代收。综上,哈尔滨融鑫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向双城直属库主任刘某某共行贿五次合计人民币90万元。经查,2015年1月28日,王某某在黑龙江省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哈尔滨融鑫粮食仓储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石某某的证言、指定管辖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中储粮企业租库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哈尔滨融鑫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9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具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哈尔滨融鑫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春雷审 判 员 殷海英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培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