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宋世民与丁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世民,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宋世民。被执行人丁勇。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合计5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