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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017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王德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王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017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孙伟涛。被执行人王德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德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德华在恒丰银行1535017718264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世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绍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