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迪 与倪守营、刘家牛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迪,倪守营,刘家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李迪,男,1988年生被执行人倪守营,男,1972年生被执行人刘家牛,男,1971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倪守营、刘家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185053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李迪与倪守营、刘家牛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