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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955号原告:陈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白会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