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955号原告:陈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白会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