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三江医药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靖江市辰龙服饰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江医药有限公司,靖江市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靖江市辰龙服饰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江苏三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虹桥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琛,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卫进,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341号。法定代表人商翠云。被告靖江市辰龙服饰店,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349号。经营者焦军龙。委托代理人周文杰,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红梅,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江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靖江市辰龙服饰店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江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为223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790元,由原告江苏三江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孟 晋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人民陪审员 陈仁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