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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2015)舒执字第00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徐家政,行长。被执行人:何云,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公证处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皖舒公证字第807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何云所有的皖NBM0**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安龙审判员  倪 明审判员  刘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