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克利、黄苏黄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2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云。被执行人:杨克利,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顺泰乡汤岙村,现住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西路11弄1号3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50130481X被执行人:黄苏黄,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树排头村,现住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西路11弄1号3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707064129被执行人:毛彩华,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马厩村毛家村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8704233937被执行人:王美,女,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曹桥街道马厩村毛家村1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890709122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冻结被执行人杨克利、黄苏黄、毛彩华、王美银行存款63397.61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杨克利、黄苏黄、毛彩华、王美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执 行 员 朱少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