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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常安明与启航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安明,启航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973号原告:常安明,农民。被告:启航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常安明诉被告启航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安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常安明负担。审判员  司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