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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素环,唐山市公安局,迁西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94号上诉人李素环。被上诉人唐山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贾文雅,局长。被上诉人迁西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郭志强,局长。上诉人李素环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素环上诉称,路北区人民法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补正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上诉人要求公开录像和卷宗,并允许当事人复印、阅卷,请求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唐山市公安局、迁西县公安局公开迁公罚决字(2009)第309号处罚决定书、冀唐劳字(2009)第00044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唐公复决字(2014)第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迁(三)行罚决字(2014)第0188号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月15日唐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的录像卷宗和全部材料并允许上诉人复印、阅卷,上述录像卷宗及材料属于单位内部案卷材料,上诉人应按相关单位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查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