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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汪运珍与湖北庆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汪运珍。委托代理人刘孝春,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出庭、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文书。被告湖北庆峰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庆峰纺织)。法定代表人杨火城,庆峰纺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建国,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汪运珍诉被告庆峰纺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河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运珍及委托代理人刘孝春和被告庆峰纺织的委托代理人魏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原告进入被告单位从事纺织工作,月平均工资21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5月16日原告在上班时接到被告口头通知,要求原告不上班了并到财务领取2100元补偿金。原告不服于2015年5月29日向赤壁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汪运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认为,其一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年龄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原告虽然超过了退休年龄,但身体××有劳动能力,能胜任被告的工作,并凭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仲裁委不予受理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二《劳动合同法》等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也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因此,被告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其三原告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各项补偿金。为此,原告特具状至法院,要求1、被告违法终止合同的双倍工资2100元(已支付);2、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23100元;3、支付原告养老保险金3600元、医疗保险金2300元,合计5900元。被告辩称,我单位聘请原告工作时其已经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汪运珍进入我单位前就已达到退休年龄,其已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均为雇佣劳务关系。既然双方系劳务关系,汪运珍离开单位后,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且对于用人单位录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范畴,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庆峰纺织聘用原告汪运珍到其纺织车间从事纺织工作,口头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5月16日,被告因生产原因需要裁减人员,口头通知原告离厂不需要上班,并通知原告到财务领取了2100元补偿金。原告不服于2015年5月29日向赤壁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汪运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于2015年6月5日下达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①支付违法终止合同的双倍补偿2100元(已支付2100元);②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23100元;③支付原告养老保险金3600元、医疗保险金2300元,合计5900元。另查明,原告汪运珍系农村居民,其2014年3月在进入庆峰纺织工作前已年满50周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所举证据在卷作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原告汪运珍在进入庆峰纺织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立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劳动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运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汪运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贺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胜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