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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传江与孙丽杰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江,孙丽杰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商初字第354号原告杨传江。委托代理人张文波。被告孙丽杰。原告杨传江与被告孙丽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传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波,被告孙丽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传江诉称,2015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协议,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安达市兴安街10委7组,建筑面积68.8平方米砖平房卖给原告,总价款67,000.00元,签订合同时原告交定金20,000.00元。定金交付后,被告无正当理由决定此房不卖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无故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买房定金40,000.00元。被告孙丽杰辩称,当时被告问原告房子是否拆迁,原告说不拆迁,被告才卖给原告的,被告不知道房子动迁,现在房子动迁,被告才不同意卖给原告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原告杨传江与被告孙丽杰经协商一致,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协议,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安达市兴安街10委7组,建筑面积68.8平方米砖平房出售给原告,房款67,000.00元,由原告付给被告定金20,000.00元。余款过户时交齐,并约定如果原告违约不退定金,如果被告违约双倍退定金,双方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后,原告交给被告定金20,000.00元。后被告不同意出卖房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书证实。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应否双倍返还定金40,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买卖房屋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交付定金20,000.00元后,被告不同意出售房屋,属违约行为,应按照定金罚则的规定,双倍返还原告交付的购房定金。被告以原告未能告之其房屋动迁,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丽杰双倍返还原告交纳的定金4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保全费420.00元均由被告孙丽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