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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572号原告夏某某,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沈国敏,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