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离民二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晋城市强民食品有限公司与吕梁市离石区聚天下酒类连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强民食品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聚天下酒类连锁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976号原告晋城市强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七岭店村。法定代表人郭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铖。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聚天下酒类连锁超市。经营者张燕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强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聚天下酒类连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强民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为个体商户,应更换合适的当事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强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1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年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