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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中范、范慧青与范慧青、余有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范,范慧青,余有昌,应雪妹,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870号原告:刘中范。委托代理人:黄志强。委托代理人:���一潭。被告:范慧青。被告:余有昌。被告:应雪妹。被告: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有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范诉被告范慧青、余有昌、应雪妹、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余有昌涉及刑事犯罪,本案尚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中范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