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7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127号原告:徐某甲,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甲,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