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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7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127号原告:徐某甲,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甲,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雅静 关注公众号“”